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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網路申請系統
有關申請者任職期間指導選手所獲得之運動成就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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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持審定恆定性原則,且申請經歷符合「擔任各級學校運動表隊教練」、「國民小學專職教師或專職教練」為資格要件,故採認以學校為組團單位所獲得之成就為主。
- 為維持審定恆定性原則,故仍以申請者所檢附賽事秩序冊或成績證明等相關佐證資料,主辦單位載明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局處等之賽事為主。
- 因現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中,針對運動種類下之科目尚未有明確規範,故現行足球運動種類之申請者,所提成就獲獎競賽項目若為「五人制」時,應予以採認。
- 惟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運動種類下之不同科目的採認發展,請業務單位蒐整相關資料另行安排會議進行政策性研議。
- 如後續委員於審查過程中,針對申請者所提申請者任職期間指導選手所獲得之運動成就認定原則,就上開事項範圍外仍有疑義時,可再於會議提出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