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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網路申請系統
有關申請者任職期間指導選手之運動成就採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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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持資格審定之一致性與恆定性,且申請經歷係以「擔任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或「國民小學專職教師、專職教練」為資格要件,爰申請者任職期間指導選手所獲運動成就,原則上以學校為組團單位所獲得之成就為採認範圍。
- 再者所檢附之賽事秩序冊、成績證明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原則上仍以主辦單位明確載明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各局處辦理之賽事為採認範圍。
- 現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對於各運動種類項下之科目尚無明確規範,爰就足球運動種類之申請者,如所提運動成就之獲獎競賽項目為「五人制足球」,其賽事並以現行所規範之全國性運動賽會為採認範圍,應予採認。
- 後續如審查委員於審查過程中,對申請者任職期間指導選手所獲運動成就之認定,於上開原則範圍外尚有疑義者,得再提會議討論。